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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机动车立案标准?

来源:欧朗教育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盗窃机动车辆的动机、目的各种各样,情况比较复杂。根据最高人民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盗窃机动车辆的案件,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下列情形,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本身,应定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机动车辆的;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车辆丢失的。

下列情形,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但触犯其他罪名,应以其他犯罪论处: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应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将盗窃机动车辆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下列情形,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但触犯其他罪名。

盗窃车辆的立案标准为: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2、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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