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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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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有哪些

为满足短期资金需求以个人或他人私有的房产(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允许上市交易的公房等)作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发放的贷款,贷款的对象为18至60周岁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除抵押房产外,抵押人另有一套(或一套以上)房产可供抵押人居住。

4、有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且)有本社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5、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区别

农村信用社贷款与民间借贷虽然都是借贷行为,但本质上是不一样的,最根本的区别是,从农村信用社贷款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如果借款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民间借款就不一样了,法律对民间借贷的保护是有条件的,比如民间借贷的利率,如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就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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