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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造假与电子病历鉴定

来源:欧朗教育

做电子病历鉴定,能认定病历存在伪造、篡改吗?

如果电子病历鉴定的结论是病历存在伪造、篡改,医院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吗?

可能会,也可能不会。

做电子病历鉴定的案子的最终走向,目前看来,可能就像开盲盒。

盲盒打开,是喜还是忧,只能说,运气非常重要!

最好的结果是,鉴定机构出具了“电子病历数据不真实”的鉴定报告(鉴定机构一般不会出具电子病历存在伪造、篡改的鉴定结论,要不然压力太大);

然后认定了这个鉴定结论;

然后以民法典1222条为由,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然后再以病历不真实,导致无法鉴定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因力大小、应由医院承担不利后果为由,判决医院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可以说,案件的审理过程相当丝滑。

对于患方,这是非常少有的最理想的结果。

(注:中国不是判例国家,患方千万不能看到医院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赔了一百多万这样的个别判例,就认定自己的案子法官一定会这么判,应当这么判。如果这样想,作为患方的您,大概率会非常失望。)

最坏的结果是,原告(多半是患方)垫付了2万至6万的鉴定费,鉴定机构出具了几十公分厚的鉴定报告,总结了电子病历(数据库)的修改时间、修改内容和修改人等长篇累牍的内容,但是并没有得出电子病历数据不真实或是否有伪造篡改的明确结论;

或者鉴定机构出具了“电子病历不真实”的鉴定结论,但是最终并没有认可和采纳。

因为医院强烈,要求鉴定人出庭,反复投诉、举报,拒不认可该鉴定结论。

有的医院提出,自家电子病历的等级不够,没有证据效力,鉴定结果不应被采信;

有的医院指出,该鉴定机构没有做病历真实性鉴定的资质,其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

有的医院指出,自家电子病历没有保留修改痕迹,应归结于当地卫健委的过错,因为病历软件是当地卫健委统一采购的。

电子病历鉴定报告出具后,因为原被告双方质证意见分歧巨大,被卷入的当地卫健委意见含糊,昏睡百年,还有其他行政力量的干涉等等诸多复杂的原因,主审法官一头雾水,压力重重,于是以各种理由将案件无限延期,希望交给时间大师去解决。

最后原告(患方)在案件经久未决的压力下,同意调解或者撤诉,最终案结事了,皆大欢喜(除了患方外)。

大部分时候,案子的结局,可能在最好与最坏之间。

做电子病历鉴定的机构,会将电子病历(数据库)存在的修改时间、修改内容和修改人等进行总结分析;

鉴定机构不管能不能找到与患者最终损害后果有关的所谓的实质性修改,至少总能找到一些超过规定时限的、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修改;

即便鉴定报告最终没有明确认定电子病历不真实,对医院过错责任的最终认定,也一般会比只做过错鉴定认定的要高。

一般做了电子病历鉴定的案子,再委托做过错鉴定的话,很大概率会因为病历的真实性问题遭到退鉴,最终只能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医院的过错比例。

也有时候医院在电子病历鉴定结论出来后,态度软化,同意患方的调解意见而结案。

所以电子病历鉴定很多时候还是有用的。

电子病历鉴定,鉴定的是电子病历(数据库)的真实性和存在性(完整性),建议患方在鉴定申请书中,明确书写,要求鉴定机构出具“合法有效且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

在做医疗损害过错鉴定之前,建议和专业的医疗律师认真讨论是否需要先做电子病历鉴定。

如果申请做医疗损害过错鉴定,就得首先认可病历的真实性。

如果做了医疗损害过错鉴定,一般不会再同意患方的申请,去委托做电子病历鉴定。

国内能做电子病历鉴定的鉴定机构不多。

不是技术和能力难以达到,而是鉴定机构大多求生欲强烈,不想碰这个马蜂窝。

为什么这是个马蜂窝?

一是遇到医疗纠纷,医生修改病历是本能反应。要求医生不修改病历,是反人性的不切实际的期望。

二是医疗行为是高风险、探索性行为,同时患方的权益也需要保护,医疗纠纷的解决,讲究的是一个“平衡术”。

国内能明确出具“经鉴定,本案电子病历不真实”鉴定结果的鉴定机构屈指可数。

国内某家著名的电子数据鉴定机构,据说不仅保证“可以出具病历是否真实的鉴定结论”,而且可以保证其“鉴定报告已经被国内多家接受和认可”。

更重要的是,该鉴定机构收费上也比较人性化,据说可以前期收取一定的鉴定费,如果鉴定结果对患方有利,已经找到实质性修改,再收取后期费用并出具鉴定报告;

如果没有找到实质性修改,则告知患方,终止鉴定(前期费用不退)。

这真是个好消息!

那么,患方是否有必要申请电子病历鉴定呢?

如果纠纷一发生,患方就封存了运行病历,病历大范围篡改的可能性不大,不建议申请电子病历鉴定。

如果目前纸质病历已经能非常清晰认定医方的过错,不建议做电子病历鉴定。

如果患方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试一下电子病历鉴定。(1)高度怀疑病历不真实导致医方重大过错被掩盖;(2)能承受2万至6万的鉴定费用;(3)能坦然接受电子病历鉴定后没有找到有价值的实质性修改这个最坏的结果;

有的当事人着急了:

郑律师呀,你到底在说啥?

你能不能用一句话告诉我,我是否需要做电子病历鉴定,还有我可不可以通过做电子病历鉴定,让判医院全责?

抱歉,情况比较复杂,用一句话总结您是否需要做电子病历鉴定比较困难。

直白点说,有下面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作为患方,您和您的律师在技术层面找不到医方大的过错,可以死马当活马医,试一下电子病历鉴定,您可能会有意外的惊喜。

第二种情况是,您一直在强调给去世(或高残)的亲人一个交代和说法,如果您不介意支付2万至6万的高额鉴定费用,也不急着结案,也不在乎结果,只在乎结果是否科学公正,鉴定结果如果对您不利,您也能坦然接受,那您确实也可以试一试电子病历鉴定。

至于做完电子病历鉴定后,是否能认定病历存在伪造篡改,是否会判决医院全责的问题,

鉴于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判决暂时也没有统一裁判标准,用一句话来回答就是:

专业的医疗律师会帮您尽力去争取,但不一定能实现;诉讼有风险,请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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