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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来源:欧朗教育

法律主观:

《 行政诉讼法 》第5条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合法性审查 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在行政诉讼法中,其规定的原则就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原理,不会因为其从事的职位不同,就存在不同的法律地位,所享受的法律责任就不同。那么关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条

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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