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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止的相关规定以及最新进展

来源:欧朗教育

商标侵权案件中止的情况是指被投诉人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需提供经济担保;中止处理需满足条件:提出注册不当请求、评审委员会已受理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是否中止、提供相应经济担保;侵权行为可分为假冒和仿冒,假冒为最严重,情节严重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商标侵权案件中止的情况是什么?

商标侵权案件中止的情况主要是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一般来讲,中止处理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在被查处过程中提出注册不当请求。如果在查处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的投诉不予受理;如果在查处后提出,且处理决定已得到执行,则不产生中止问题。

第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并有书面通知。

第三,是否中止,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况决定。关于注册不当情形,《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已有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撤销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中止处理,反之,也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四,中止处理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经济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便利以后对案件的处理和执行。经济担保的方式,主要是金钱,还可以是其他动产和不动产,如交通工具、房地产等。经济担保的价值,要与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时需承担的行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相当。如果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应的经济担保,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发还;如果投诉人提供了相应的经济反担保,可以不发还被封存的物品,并可以不中止处理。值得指出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注册不当请求的裁定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恢复对案件的查处。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时,我们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在四种行为中,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是属于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

商标侵权案件中止的情况主要是被投诉人提出注册不当请求,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中止处理需要满足四个条件:被查处过程中提出注册不当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并有书面通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处理以及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假冒行为和仿冒行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属于最严重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修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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