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由债务人财产清偿,若财产不足先清偿破产费用,再按比例清偿。若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需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有多项职权,会议记录需记录决议。第一次会议由召集,后续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法律分析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
5、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并按比例清偿。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连破产费用都无法清偿,管理人应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依次为:职工工资及相关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一系列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应对决议进行记录。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在必要时可以召开后续的债权人会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