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欺诈从以下4个要件进行界定: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对欺诈消费者的认定,既要遵循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又要秉持保护消费者的基本立场。具体应当符合以下要件:第一,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第二,经营者具有欺诈的客观行为;第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实践中,可以依据消法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法目的及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法官在判断经营者的欺诈故意时,可以采用举证责任转换的法技术,要求经营者就自己不具有故意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之规则,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经营者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确不存在故意的,可以不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欺诈行为之构成应当以经营者实施了欺骗行为并足以误导消费者为前提。对于产品标准标识存在微小瑕疵但不足以误导消费者的,不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