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不得进行拆迁。如果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将向市、县级报告,依照相关法规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先进行补偿,然后被征收人应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法律分析
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不可以拆迁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协议失效后的拆除程序与补偿责任
拆迁补偿协议失效后的拆除程序与补偿责任,涉及到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责任问题。首先,当拆迁补偿协议失效时,拆除程序通常需要依法进行。这可能包括重新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拆除程序,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包括通知、听证、评估等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此外,补偿责任也是重要的一环。当拆迁补偿协议失效时,需要考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适当的补偿。补偿责任可能涉及房屋价值、临时安置、经济补偿等方面的问题。总之,拆迁补偿协议失效后的拆除程序与补偿责任需要依法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拆迁补偿协议失效后的拆除程序与补偿责任,涉及到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责任问题。依法进行重新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需要考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适当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临时安置、经济补偿等方面。总之,依法进行拆除程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