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看守所不是非要37天放人。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在看守所接到人民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后会被放出。
人民、人民、机关或者机关通知看守所释放人犯的,看守所在接到释放通知文书后会被放出。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和被转送外地羁押的,会在看守所接到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后会被放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