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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录音是否可作为法庭的证据?

来源:欧朗教育

录音可作为法庭证据,但需遵守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调查人员应要求提供原始载体,如有困难可提供复制件。录音作为证据有:尽量保存原始载体、不侵犯他人隐私、尽量不单独作为证据,且提供的录音需真实、连贯、未篡改。

法律分析

录音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作为法庭证据,有以下: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拓展延伸

通话录音在法庭审理中的法律效力及使用

通话录音在法庭审理中的法律效力及使用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通话录音作为直接证据能够提供对话的真实记录,对于解决争议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其使用也受到一些。首先,通话录音的合法性需要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如事先获得当事人的同意或法律授权。其次,录音质量和完整性也需要得到保证,以确保录音内容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此外,通话录音在法庭上的使用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隐私权、证据链等。因此,法庭在审理中应权衡通话录音的法律效力和使用,确保公正、合法地运用该证据。

结语

录音作为法庭证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调查人员在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时,应要求提供原始载体。然而,录音作为证据仍存在以下:尽量保存原始载体、不侵犯他人隐私、不单独作为证据、确保录音的真实性和连贯性。通话录音在法庭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合法性、质量和完整性需得到保证,并综合考虑隐私权和证据链等因素。法庭应权衡通话录音的法律效力和使用,以确保公正、合法地运用该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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