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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破产清算方式解决仲裁案件?

来源:欧朗教育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及相关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在此过程中,抵押权人享有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公司破产后,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然后是员工工资及相关费用,接着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抵押权人在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有仲裁案件的未结案的,只要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是可以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仲裁案件会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十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公司破产后谁可优先清偿债务

公司破产清算财产的法定清偿顺序,抵押权人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当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管是公司还是债权人,都可以向申请公司破产。公司申请破产,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公司现有财产、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宜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后,用现有财产清偿债务。

按规定,公司破产清算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公司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一般公司员工可以优先受偿,有剩余财产的,在按顺序受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A公司将公司一部小汽车抵押给B,当A公司破产时,B可以优先拍卖、变卖该小汽车受偿。也就是说,从这角度而言,公司破产财产最先受偿的人,是公司的抵押权人。

结语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清算后,清偿债务的顺序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破产财产会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优先清偿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用、养老保险等;然后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会按比例分配。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公司破产后,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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