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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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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等社会现象。当然并非出现不可抗力就会导致合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解除。

(二)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

(三)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然而,并非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行为必然带来合同解除的后果,只有当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始得解除合同。

(四)其他违约行为。如完全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也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当然,这是以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造成合同目的落空为前提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民法典定解除程序

(一)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只有出现了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才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当事人在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不得随意撤销。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至于通知的形式,我国法律没有特别的要求。

(三)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或者法律规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必须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既没有约定的期限也没有法定的期限,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催告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合理期限的经过将导致解除权消灭。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限有异议的,应由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四)法律、行规规定了解除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否则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有以下解决措施:

(一)恢复原状。

(二)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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