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3、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再延长2个月。
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每次机关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审查起诉期限均可延长半个月。
二、审理判决
1、一审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再延长1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内);
2、在宣判后10日内,被告可以提起上诉,可以提起抗诉(注: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提起抗诉,自收到被害人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