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金额、适用税率、应纳额等内容。
哪些内容必须填写
1、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主动提供单位、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2、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销售单位在开具专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同时,供应两种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且合并开具的,其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
3、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专用时,应主动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4、字轨号码.销货单位开具专用时,应按上的字轨号码的顺序和日期的顺序从前往后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5、开具时间;
6、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开具专用的要求
1、字迹清楚,放置位置要正确,不得压线、错格;
2、不得涂改。如果填写有误,不能在上面涂改,要重新开具新的专用,错误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如果因为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且内容正确无误。不能填漏缺少相关信息;
4、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票面的货物与实际销售货物相符;
5、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完全一致;
6、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7、要在规定的时限及时开具专用;
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也不能拆本使用专用;
9、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不得开具;
10、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1、纳税人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最高一位,即使开具了其抵扣联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同时按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处理;
12、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纳税人在专用“金额栏”逐行填写的销售额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属于超面额开具专用。这是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行为,即使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综上所述,专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金额、适用税率、应纳额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