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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的区别

来源:欧朗教育

一、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的区别有哪些

1、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包括:

(1)概念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3)保修期限不同。质保期即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二、缺陷责任制度的规则有哪些:

1、工程保修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2、缺陷责任期的计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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