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的接受:由人民提起公诉。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组织预审庭,就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应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进行审查,预审庭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三、审理
(一)开庭
(二)调查事实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陈述
四、审判
(一)案件在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员宣布休庭,与人民陪同审判员离开审判,在审判中应研究解决以下问题:被告人的被告事实是否确实是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犯罪名是什么,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应该判处多少罪,应该判处多少罪,应该判处多少罪,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二)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人民不,上诉期间届满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五、上诉
(一)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误时,有权按上诉流程
(二)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一审案件的判决不服,有权上诉。六,再审
(一)各级人民对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否再审问题,须经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人进行审查。
(二)当上级人民发现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出现问题时,各地人民都会先调卷审查。
七、执行
(一)死刑执行:人民检察派遣监督,机关派遣执行。
(二)徒刑执行:人民判决法律效力后,发行监狱执行书,监狱收到人民执行书后,执行犯人徒刑。
(三)在监狱外执行。
(四)管制、拘留、剥夺政治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