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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怎么样

来源:欧朗教育

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让与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证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随之移转。根据民法学原理,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从权利原则上应随之一同转移。为此,《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随同债权转移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

(1)担保物权;

(2)保证债权;

(3)定金债权;

(4)优先权(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等);

(5)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等);

(6)利息债权;

(7)违约金债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从权利随之移转是一般原则,但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从权利并不随之转移。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对此《民法典》虽然未作规定,但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来往电报书信等。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担保的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让与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人占有。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债权让与本身即为一种合同,因而当转让债权为有偿时,在瑕疵担保责任问题上可准许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5、债权多重让与的法律效力,即让与人将债权让与给一人之后,又就同一债权重复让与给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和债权的归属问题。对此,通说认为按照以下规则处理: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应当优先于无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全部让与中的受让人优先于部分让中的受让人有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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