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董事是指在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不受到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并对公司事务做出判断的董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