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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欧朗教育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批准,不真实销售房产,而是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公开面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及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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