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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询问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来源:欧朗教育

法律分析:不算证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因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故在笔录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既不属证人证言,也不属当事人陈述(须针对所作的案件事实的陈述),故调查笔录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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