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