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机关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提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主要证据。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重新申请该认定注意什么
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或对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也不服,可以就这事故的赔偿等问题向提起诉讼,同时,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提出异议,将根据证据审查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进行审查,以最后认定的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
二、襄阳交通事故复核申请表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后的处理
在机关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后,会有下列处理结果:
1、终止复核,在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
3、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