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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决定拟纳入复议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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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决定拟纳入复议范围。复议管辖规定也将作出调整。对申请人来说,调整以后的最大变化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是选择向本级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现在是统一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机关未发生变化,仍然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的区别如下:

1、赔偿范围不同。国家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的范围大,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行政赔偿只是国家赔偿中的一种;

2、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不同。国家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行政赔偿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决定。

综上所述,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明确行政协议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明确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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