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欠条的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计算为三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归还借款时起算,最长可达20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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