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加强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公司的由专人负责领取、开具、保管及诸项业务,非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业务。
二、开具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三、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不得拆开本使用专用,不得扩大专用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
四、填开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五、必须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不得放置在不安全地方。
六、已经开具的存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七、在使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八、虚心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的领、用、存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