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律的特别程序
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是:首先认定婚姻的有效性,选择管辖,列名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准据法按照相应的原则进行分割。
1、婚姻有效性的认定
离婚首先必须有合法的婚姻状态存在,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就无所谓离婚之说。因此,在我国进行涉外离婚诉讼,必须首先确认现有婚姻关系的有效性。认定涉外婚姻的效力涉及国际私法原则和不同国家的实体法律规范,还需要考虑国家政治、道德因素,因而十分复杂。
2、涉外离婚管辖权
涉外离婚的案件的管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当事人起诉时的情况有所不同。
3、涉外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我国跟大多数国家一样,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原则。只是我国与外国对动产和不动产的范围上认定有所不同。但是,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受理所在地法。
一、涉外继承的适用法律问题
1、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关于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采取的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的主张,而不是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指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
2、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我国关于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遗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3、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对涉外继承的准据法有不同规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这是对两条适用原则的例外。
4、涉外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涉外诉讼的管辖权的原则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以减少冲突为目的的管辖权国际协调、便利管辖审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
(一)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基于领土主权的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限。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国的地域上的联系包括:当事人的住所、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作为对管辖权具有决定意义的连接点。美国、德国、奥地利和北欧国家都是以此作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认了属地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诉讼,凡该诉讼与我国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均有管辖权。如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在我国,都属于与诉讼有实际的联系,上述地点即是与所在地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二)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主张以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对本国国民有管辖权限。属人原则侧重于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在法国和意大利等拉丁法系国家,当事人国籍则对管辖权有决定作用。如法国法规定,在涉及合同债务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法国国民,由法国管辖;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则一般都排除法国的管辖权。不过,意大利法规定,外国人相互之间的诉讼,原则上并不排除意大利的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主张一国对与其本国利益有密切联系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排除其他国家对该涉外案件的管辖权。
(四)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确定内国或者国外的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协议管辖原则是目前国际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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