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的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性质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由判决。对于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的情况,如果是共同购买的房产,应按市场价值进行分割,贷款部分也需处理。如果是一方自己购买的房产,离婚后该方仍为产权所有人,另一方无分割权利。具体分割方式可协商或依法判决。
法律分析
一、离婚时应如何分配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的财产
1、离婚时应按如下方式分配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只写一方的名字,那么也需要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进行判决。如果属于个人财产,那么不需要分割。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房产证是夫妻双方名字离婚怎么办
1、在结婚之后,双方当事人一起出钱购买了房产,然后取得房屋的房产证,在这个情况下,房产应该怎样分割呢?首先,从房屋产权的角度来看,不管房产证上面,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这个房子都是属于两个人共同拥有的。所以在这个时候,如果要进行房产的分割,可以按照现在的市场价值,去计算房屋的价值。在这种情况里面,如果是属于贷款买房的性质,还要对贷款部分进行处理。
2、在结婚之前由夫妻当中的一方自己出资购买房产,也就是说房屋的首付,是由一方当事人交的,在结婚之后,用属于两个人的共有财产,对房屋进行还贷,房屋的产权登记只登记了付首付一方的名字,这个情况下,如果双方要离婚,关于房子的分割问题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方法去处理。如果经过协商不能够处理,要经过人民去判决处理的,可以将房产判决给产权登记证的一方名下,属于房子的贷款部分也同样规产权登记人一方,属于这一当事人的自己的债务。在婚姻期间,一起偿还房子贷款的部分,由产权登记人一方,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这这种情况里面的共同还贷部分,如果当事人可以由证据去证明,还贷的部分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是用共同财产来进行偿还贷款。这里的共同还贷部分就不会按照共有财产还贷来处理,这种情况是有点复杂的。如果夫妻之间,关于房产的问题是有书面的约定,这时候会按照两个人约定的内容再做处理。
3、在结婚之前,夫妻当中国的一方,用自己的财产全款购买了房子,同时也拿到了房屋的产权登记证,这种情况发生离婚的话,房产的所有人仍然是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当事人是没有房屋的分割权利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离婚时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由判决。个人财产则无需分割。对于夫妻双方名字的房产证离婚问题,如果是共同购买的房产,应按市场价值进行分割,包括贷款部分的处理。如果是一方购买的房产,离婚后产权仍归购买方所有,另一方无分割权利。具体分割问题可通过协商或判决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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